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宿迁市飞达文具厂、李柏、侯玲玲、谢文勇、孙秀芝:
本院受理原告龚习武诉被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宿迁市飞达文具厂、宿迁市洋河镇古酿酒业有限公司、王风银、李柏、侯玲玲、谢文勇、龚习峰、孙秀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2)苏1302民初615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监督卡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令不得执行位于宿迁市洋河新城富强村南面标准化厂房,价值30万元整。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即在2022年12月26日上午9:30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承办法官:毛晓梅 电话:0527-82963012
注:你方可在看到本公告后开庭前与本院联系领取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