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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对会员溺水事件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邵雨濛  发布时间:2020-12-05 10:25:03 打印 字号: | |


                       

【案例】沭阳县A公司经营体育中心场馆,长期对外从事游泳、健身等经营活动,徐某在该公司所经营的游泳馆游泳健身。某日,徐某在游泳馆游泳过程中发生溺水,后因救治无效于次日早晨死亡,后死者家属将沭阳县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经营者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所负有的警示他人危险的存在,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危险发生并在危险发生时协助他人,以防止他人在该服务场所中受到侵权行为伤害的义务。消费者到游泳馆从事游泳健身活动,双方建立起消费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游泳场馆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该游泳馆消费期间的人身、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断游泳场馆的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应依据两个标准:一是经营资质、配套设施、人员配备及日常管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二是受害人发生危险时,游泳场馆是否及时采取保护和抢救措施,以避免损失的扩大。游泳馆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量以下问题:1、游泳场馆及配套设施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经营条件,是否存在影响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缺陷及隐患,有无经营资质;2、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规定,游泳场馆救生员配备要求,水面面积在250㎡及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以上的游泳池,应按面积每增加250㎡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经营者有无根据游泳池的面积严格依据国家规定的游泳场馆关于配备救生员数量的要求进行配置;3、经营者配置的救生员是否取得救生员资格证以保证其参与抢救所能达到的有效性;4、经营者的日常管理、监督是否规范,能否保证救生员等工作人员在岗并正常履行职务;5、根据相关规定,游泳场所严禁各种传染病患者及中耳炎、高血压、心脏病患者进入游泳场所游泳,经营者有无对消费者尽到适当的审查、提醒义务,禁止上述人群进入游泳场馆;6、在消费者发生危险时,工作人员是否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和抢救措施,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责任编辑:朱来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