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刘某无证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过程中,因突发雷雨天气,刘某因视线不好观察不周,将在道路上步行的被害人徐某撞伤,徐某送医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系骨折引发的休克、脂肪栓塞综合征等呼吸衰竭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该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导致徐某骨折,其死亡结果是由于骨折引发的并发症导致。刘某的行为与徐某的死亡结果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的死亡结果与刘某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评全案安庆,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事实:刘某驾车将徐某撞伤以及徐某因骨折导致并发症进而死亡的事实。虽然骨折的伤害并不必然导致死亡,但两个事实之间存在密切相关的联系,需要判断该并发症是否构成介入因素导致二者之间刑法意义上因果关系的中断。
根据相当因果关系说,介入因素导致因果关系中断需具备并综合考虑三个方面:一是先行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二是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三是介入因素对结果的发生起多大的作用。如果在通常情况下,介入因素会出现,那么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脂肪栓塞综合征是临床上骨折后常见的并发症,可以预见但难以避免,且医院在救治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该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刘某实施的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导致徐某死亡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骨折引发的并发症该介入因素并没有导致因果关系的中断,刘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依然存在刑法意义上得因果关系。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犯规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作者: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毛晓梅)